我有一个案子已经立案近四年了,请问我该怎么办?

【法律分析】可以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继续申请处理。受案审批意见为拟立刑事案件侦查的,按照立案审批程序进行。受案审批意见为作为刑事案件初查的,办案民警应当进行询问、查询、勘验、鉴定、调取证据材料等初查工作,但不得采取限制被查对象人身、财产权利的措施。受案审批意见为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处理的,应当制作《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》,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,制作《移送案件通知书》,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,该通知书交报案、控告、举报人一联应当及时送达。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的相关要求规定:1、作为行政或者刑事案件接受后,办案民警应当立即制作《受案回执》一式两份,其中一份当场交给报案人、控告人、举报人、扭送人,并要求其在附卷的《受案回执》上签名。2、回执中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、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,以便报案人等了解立案情况,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。法律依据:《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规范》第十条受案民警应当根据受案情况,在《受案登记表》中勾选相对应的受案意见。受案部门负责人根据受案情况,对受案意见分别作出“同意”或者其他受案审批意见。受案审批意见为作为行政案件调查处理的,办案民警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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